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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在香溪洞景区正确使用标准汉字

信件主题: 郑先生-在香溪洞景区正确使用标准汉字
来信人: 郑先生 来信日期: 2020年05月22日 来信编号: SZXX202005230008
信件内容: 法治宣传应守法,不当用字闹笑话,香溪洞风景区是安康城区居民休闲锻炼的好地方,也是外地游客了解安康自然风景的窗口。沿着景区修建法治宣传栏,是一件好事情。能够让人们在休闲娱乐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懂得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见普法宣传工作者的良苦用心。但是,在普法宣传过程中,也要注意正确使用宣传用字,即正确使用规范汉字,否则闹出宣传法律而又不懂法的笑话。正确使用规范汉字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香溪洞风景区普法宣传栏属于政府行为,应该使用规范汉字,这是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三规定:“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香溪洞景区普法宣传栏属于公共服务行业,应该遵守法律,使用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况。香溪洞景区在其普法宣传用语中使用了繁体字。这是不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违法行为。笔者发现有以下几处:1、“法潤漢濱” 使用了三个繁体字,正确使用应该是:“法润汉滨”。2、“一錢太守” 使用了一个繁体字,正确使用应该是“一钱太守”。3、“陶母退魚”使用了一个繁体字,正确使用应该是“陶母退鱼”。4、“學法”使用了一个繁体字,正确使用应该是“学法”。这几处宣传用字,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并且与宣传栏的整体用字格格不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香溪洞景区普法宣传属于城市公共场所不当使用繁体字而没有使用规范汉字,建议有关部门改正宣传用语。最近香溪洞正在加紧施工,请市上有关部门积极关注宣传使用汉字问题,避免以后纠正浪费!
信件回复: 安康瀛湖旅游区管委会:“安康法治文化园”由安康市司法局、必威体育:司法局、安康市香溪洞管理局三家共同打造,为我市唯一一处在国家级4A级景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建设的法治文化园。“安康法治文化园”位于香溪洞入口至景区停车场,全长1.6公里,共13处法治景观点、10块法治宣传牌。项目于2019年5月勘察现场、聘请有资质的安康三人行广告公司规划设计。设计方案经过省、市相关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把关审查。 法治文化园建设的宗旨是将法治文化宣传与景区环境相融合,也就是说“既具法治文化、也具旅游景点文化”,具备法治的元素、文化的元素、艺术的元素、古典的元素,保证法治文化园的浮雕和雕塑作品在10到20年不“过时”。让群众在旅游休闲中感受法治文化的熏陶,营造浓厚的普法宣传氛围。因此,在宣传的内容中设计了多处不同字体,包括几处使用了繁体字,目的是让图案更加美观、更加艺术化,达到特别的视觉效果,部分文字使用书法雕刻的手法,市民反映的地方正是采用了书法雕刻和浮雕的形式。我们在真正的法律宣传内容中全部使用了简化字,使群众清晰明了、学习掌握法律知识。 对于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表示非常感谢,证明我们的普法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心关注,对于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视情况进行完善。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安康瀛湖旅游区管委会
回复时间: 2020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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