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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当日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