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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安康产假时长咨询和安康生育津贴标准疑问

信件主题: 蒋女士-安康产假时长咨询和安康生育津贴标准疑问
来信人: 蒋女士 来信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来信编号: SZXX202208060002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有几点问题想要了解 ,1、我了解到按国家相关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及《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再增加产假10天,是否可按168天产假计算。安康企业参保女性职工是否理应享有此规定产假时长共计168天,若企业只认同法定98天产假,不认同法律的延长假是否违规?2、想了解安康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是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还是: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或产假天数。了解到安康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上限是98天核算对吗,那如果实际可休产假168天,生育津贴只发放98天,剩下的70天产假是否可以领取由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还是整个产假期间只能领取98天的生育津贴。
信件回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蒋女士,您好!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45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市医疗保障局:我局已与本人联系,按《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已将相关政策告知本人。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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