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育儿假规定
信件主题: | 程女士-育儿假规定 | ||||
来信人: | 程女士 | 来信日期: | 2024年07月03日 | 来信编号: | SZXX9561090024070333883 |
信件内容: | 本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了解到2022年5月25日实施《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我想咨询下,安康市是否印发有对应保障休育儿假的文件,若想在单位休育儿假,是否直接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请假。 | ||||
信件回复: | 已联系当事人,解释相关政策,生育相关假期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 ||||
办理情况: | 已办结 | ||||
回复单位: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回复时间: | 2024年07月04日 | ||||
评价: |